利得稅 - 攀誠報稅會計中心(前香港稅局評稅職工約廿年) PTA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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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香港稅務局評稅職工約廿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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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須要課稅收入
營運收入(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收入)
租出部份經營場地的租金收入
佣金
因顧客取消生意合約而沒收的訂金
因顧客違反合約而獲得的補償金
追回以前年度已獲扣稅的業務壞帳
得自政府或其他人士的非資本性補助金及津貼
得自出租電腦、機器等設備的租金收入
因失去營業存貨而得到的保險賠償
以下是不須課稅收入
資本性質收入
出售固定資產的款項
出售業務權益/商譽的款項
因業主提早解除經營場地租約而獲得的賠償
有限公司所分派的股息
儲稅券利息
銀行存款利息
扣減
- (用作產生公司利潤的開支)
經營場地/僱員宿舍的租金支出
經營場地的電費、水費及電話費
僱員的薪金、人工、津貼、花紅
僱主為僱員就強積金計劃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
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身分的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
終止聘用僱員而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
貸款的利息,而該貸款須用作營運業務
無法收取的貨款/日常業務收入,而有關款項早已包括在營業額中
機械和工業設備及物業的維修開支
工具和器具(不能就相同的項目享有折舊免稅額)的更換開支
認可慈善捐款
不能扣減的項目
家庭及私人開支
支付配偶的款項 (如薪金)
資本性的開支或虧損
部分支付予退休計劃的供款額
違反法例的罰款
與業務無關的應酬/交際費用
利得稅計法 2015/16
法團的稅率 16.5%
稅款的75%可獲寬減,20,000元為上限。
法團以外的業務的稅率 15%
稅款的75%可獲寬減,20,000元為上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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