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形式
公司成立
獨資業務 | 合夥業務 | 私人有限公司 | |
股東人數 | 1人 | 2-20人 | 1-50人 |
集資 | 由1人獨力出資, 股本不受條例管制 | 由2人或以上合資, 股本不受條例管制 | 由1人或以上出資, 發行的股本受公司條例管制 |
如何成立 | 只需申請商業登記証 | 由合夥人根據合夥條例協議構成的,可有書面章程,亦需申請商業登記証 | 根據公司法條例登記成立的,除了商業登記証,亦同時需要申請公司註冊証 |
法律地位 | 無獨立法律地位,東主須個人承擔風險和債務 | 無獨立法律地位,所有合夥人均對商號的債務有共同責任,可以商號進行訴訟,但合夥人不能與商號立約 | 是獨立法人個體,股東的債務只限於公司章程上的投資額,公司本身可以進行訴訟及與公司立約 |
管理及權限 | 東主獨自管理及全權控制 | 由合夥人根據恊議共同管理及制定權力 | 股東需經董事會被選為董事才能管理公司,權限是根據公司章程所規定的 |
轉讓 | 由於公司是東主本人,業務不能轉讓 | 需按所有合夥人所訂立的恊議進行 | 股東在取得公司同意及按公司章程細則下可進行轉讓 |
稅率 | 15% | 15% | 16.5% |
業務虧損 | 可從東主的其他納稅收入抵銷 | 可從合夥人的其他納稅收入抵銷 | 不可從股東的其他納稅收入抵銷 |
規範 | 沒有 | 除了恊議外匚受其他規範 | 受到公司法規範,如提交週年申報表和每年核數 |
債務責任 | 東主無限責任 | 最少須有一位合夥人為無限責任 | 股東責任只限於股本 |
籌集資金 | 東主獨力集資經營 | 由於有幾位合夥人,籌集資金較容易 | 如果多於一位股東,籌集資金較容易 |
終止業務 | 可因東主離世而結束 | 按合夥條例,除合夥人之間另有恊議外,如任何一位合夥人離世或破產,合夥業務即告解散 | 業務不會因股東離世或破產而結業 |
解散公司 | 手續簡單 | 手續簡單 | 手續需時和費用昂貴 |
控制 | 東主一人控制及全權決定公司策略,沒有利益衝突 | 合夥人共同管理公司,容易產生見分歧和衝突 | 股東和董事之間容易產生意見分歧和衝突,無法有效地控制公司業務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