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責任 | 通知
| 填報表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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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
| - 保存僱傭資料紀錄
- 僱主須在僱員離港前,暫停支付一切薪酬和款項予僱員,直至收到稅務局發出的「同意釋款書」
| - 開始和終止僱員受聘日期
- 僱員將離開香港
- 僱員需要更改的資料
| - 僱主須於法定時間內以書面或電子檔案形式,以僱主報稅表(IR56A/B/E/F/G等)申報僱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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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業者及自僱人士
| - 保存完整齊全的業務紀錄,為期七年
- 確保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繳清稅項,按法定比例保留足夠金額
| - 開業前申請商業登記證,並於營業地點當眼處顯示
- 開業以來的應課利得稅事項,或於審核年後填寫IR6168通知同樣事項
- 業務細節資料的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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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員
| - 於申報扣除或免稅額後的一年保留收據或相關文件六年,以供稅局隨時核對
| - 填妥IR6167有關開始受聘資料
- 於法定期限內作出離港通知及填妥IR1249最新通訊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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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業主
| - 保留至少七年的租金收取紀錄,以及申索扣除的收據資料
| - 於限期內填妥IR6129有關物業應課稅入息
- 終止物業擁有業權
- 填妥IR1249有關更改通訊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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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如 已故人、 非本地居民 (演藝人員或運動員)
| - 遺囑執行人須處理已故人士的稅務事宜
- 遺囑執行人須在轉移死者的合法財產前,繳清物業稅
- 香港付款人須保留規定的金額,以清付非居港人士之稅項。
| - 遺囑執行人必須於已故納稅人死亡的一個月內發出通知,並
- 提供死者的個人資料、生前收入來源、遺囑執行人的姓名、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
- 遺囑執行人須保留已故納稅人的收入、支出和免稅額的相關資料,以便要求查閱時提供。
| - 遺囑執行人有責任為已故納稅人提交報稅表。
- 非居港人士須按IR623要求,填報繳付香港支付公司總薪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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